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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8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815號債 權 人 三本公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信達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蕾茜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表明請求金額究為16,660元?19,660元?15,728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