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894號債 權 人 當代藝術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嘉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梅菊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就社區規約第23條,114年5月18日增訂部分條文,其中涉及「違反公共秩序而遭處罰鍰」年息10%之規定完整影本,並具狀敘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