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918號債 權 人 陳顥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紫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紫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應載明債務人已「收訖」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數額)、或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三、提出債權是否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