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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9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918號債 權 人 陳顥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紫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楊紫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應載明債務人已「收訖」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數額)、或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三、提出債權是否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