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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9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967號債 權 人 一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簡志霖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巧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管委會最新組織報備證明。

二、債務人管委會現任主委就任向主管機關報備,經其准予備查之公文覆函(影本即可)。

三、系爭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請提出債務人吳巧妮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五、請具狀陳報債務人李華玉是否確實居住於該社區。

六、請提出其他足以是名積欠管理費知識明文件【如該社區住戶積欠管理費明細(載明欠費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七、請提出住戶規約影本。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