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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060號債 權 人 鎧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麗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115年1月16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