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060號債 權 人 鎧楠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麗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更正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494元(聲請人表明債務人已於115年1月16日給付5,000元,何以請求60,494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