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0918號債 權 人 冠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志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參加榮騰公司「三角矩陣」變質多層次傳銷關鍵資料影本。
二、陳為榮為被告觸犯變質多層次傳銷,違反銀行法等罪之刑事更一審完整判決影本。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