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1408號債 權 人 張光固債 務 人 陳金錄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應僅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金錄發支付命令部分,經查債務人為債權人屋頂漏水補漏,債權人已給付工程款新台幣(下同)5萬元,依兩造契約書約定債務人若不施工,違約金5萬元,惟債務人已施作完成,但工程有瑕疵,屋頂仍會漏水;依其情節酌減違約金為三萬(依民法252條、桃院107訴1470號、最高法院102台上1606、109台上1031參照),逾此部分之請求,於法無據,不應准許,另本件違約金依其情節,可認係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利息(最高法院62年台上139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