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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1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1414號債 權 人 林黃榮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萬枝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000年00月0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提出債務人陳萬枝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提出聲請狀所列證物(銀行還款單、薪資扣薪單、法院執行扣薪單、擔保時證明單),經本院民國115年8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8月2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