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促字第1171號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非訟代理人 杭立強債 務 人 林日上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參萬伍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