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181號債 權 人 金鑽名第大廈(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凃欣妤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高月敏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金鑽名第大廈(樓)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委當選證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之影本。
二、債務人張高月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債務人張高月敏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樓」。
四、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