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1898號債 權 人 邱士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祥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祥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利息究自民國115年9月30日起算利息?或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如請求自民國115年9月30日起算,請釋明其依據(僅能擇其一起算利息,不得併行主張)。
三、具狀表明請求利率(法定利率為5%)。
四、債權人究係受雇於債務人個人?或其所經營之獨資商號或公司?請提出兩造間之勞動或雇傭契約、最近兩年之薪資扣繳憑單、所得資料等為證。
五、請求金額70萬元,是否全屬薪資?亦或含有部分損害賠償?
1、若係薪資:應列明細表說明(載明:每月薪資數額、積欠薪資之年月起迄)。
2、若含損害賠償,應以明細表說明(載明:項目、金額、總金額等,並依序逐一檢附單據證明)。
六、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