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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20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2020號債 權 人 宜展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李增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旺佳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旺佳廣告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1,063,444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承租廣告車之期間、租金、金額、總金額等及其計算式)。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債務人所承租之廣告車含拍攝日期現場之彩色照片。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