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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222號債 權 人 中央甲天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裕成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瑞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中央甲天廈管理委員會之最近一次主委當選證明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之影本。

二、債務人鄭瑞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債務人鄭瑞清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鎮區○○街00巷0號1樓」。

四、桃園市○鎮區○○街00巷0號1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