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促字第1228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非訟代理人 朱瑞玉債 務 人 古曜瑋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零參佰捌拾參元,及其中壹萬玖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零零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