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230號債 權 人 梁承傑非訟代理人 徐舜卿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李紹瑋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據兩造借款契約書,約定借款本金180萬元,借款期限114年4月16日至115年4月16日,目前尚未屆滿清償期,請求返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請提出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若無依據,請先撤回本件聲請,俟屆滿清償期後而未獲清償,再提出支付命令之聲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提出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