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2323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元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大元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桃院雲光114年度司執助字第36151號強制執行程序中:㈠民國114年核發之薪資「扣押」命令(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㈡114年核發之薪資「移轉」命令(影本即可,但須整份)。
三、前項薪資扣押命令、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文件(請提出送達回執)。
四、第三人侯靜華自114年1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或在職證明或薪資扣繳憑單等)。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