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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23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2369號債 權 人 宮銘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美玲非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鄭佾昕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家定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代辦貸款已處理之相關證明文件及進度證明。

二、債權人代辦貸款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已核准系爭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如銀行核准貸款通知函(載明:核准金額)。註: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三、貸款銀行已將核准之貸款撥匯至債務人帳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本件債務是否已屆約定給付報酬期日?請提出其釋明文件。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