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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2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5年度促字第1250號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債 務 人 蔡馥羽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捌佰零肆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