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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256號債 權 人 高榮華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張承豐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一、如係借款:1.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5,000,000元予債務人,並由其簽章收訖之釋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3.債權是否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5.請將利息起算日改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6.請更正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二、如係求票款:1.請載明本票提示日。2.請改為自提示日起息。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