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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2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260號債 權 人 張德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台灣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借款亦或請求票款?㈠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1,322,425元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3、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㈡如係請求票款:

1、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