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263號債 權 人 桃園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法定代理人 王明鉅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子修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黃子修、陳秀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9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載明欠租金起訖年月、每月應繳租金金額、總金額等】,並檢具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