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2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278號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穎暉(即鄭昭隆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昭隆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鄭昭隆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被繼承人鄭昭隆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