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3511號債 權 人 永益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臧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禾競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曜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禾競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原名:曜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已受領簽收消退貨明細表所載貨物之證明。
三、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