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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35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3559號債 權 人 芳彬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士郁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褚紫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褚紫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陳述債務人是否實際居住於該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房屋。

四、請提出其他足以釋明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該社區住戶積欠管理費明細(載明欠費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五、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