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3610號債 權 人 林原丞
張元卜前列林原丞、張元卜共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榮騰網路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債權人二人均對債務人請求,依法應各別繳納聲請費)。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