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362號債 權 人 黃鳳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仁清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更正為正確之債務人主體〔協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代:周仁青。
三、請提出債務人協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最新變登表即其法代最新戶(記事勿省略)。
四、請具狀說明:債權人黃鳳請求給付分潤獎金十萬元,其情形究屬分潤協議書分潤說明中約定之何種情形?(例如在職人數2位,分潤獎金16萬?在職人數3位,分潤獎金30萬?在職人數4位,分潤獎金40萬?再加百分之幾?又債權人究屬何種付款對象?究係付款對象為「最高」團隊在職人數?究係付款對象為「次高」團隊在職人數?亦或是前兩梯次未付款人員?)
五、請提出催請給付分潤獎金之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六、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參、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