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3656號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士銘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王士銘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報可送達之住居所。
二、本件車禍之過失責任全部歸屬債務人負擔之證明文件(如:管轄區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出具之車禍鑑定報告書、或警方之初步判定表有此等記載)。
三、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73,161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列明各項目、單價、金額、總金額等)。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損害賠償項目金額明細,並逐一檢附相關單據證明。
五、被害人李淑惠或其家屬已自保險公司領取理賠金之相關證明文件。
六、車禍理賠計算書。
七、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