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383號債 權 人 賴瑞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金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承諾書借款本金為15,000元,請釋明請求金額615,0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
(銀行法47條之1參照)。4、利息不得逾本金年息16%、違約金不得逾本金年息15%(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民252條、最高109台上1031號、102台上1606號)。】。
二、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並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三、請更正為正確利息、違約金之請求。(查欠債還錢雖屬當然,惟行使權利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件債權人行使權利應注意勿觸犯刑法詐欺、重利等相關罪責,否則本院非訟法官將依職權告發)。
四、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