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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13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1385號債 權 人 喜士多開發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玉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閤勝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閤勝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經兩造簽章之系爭工程之「完整」工程契約書或協議書或類此書面。

三、經債務人簽章確認系爭工程已完工且經驗收合格之書面證明書或提出「系爭工程付款明細表」經債務人簽章確認所有項次均經債務人認可之文件影本。

四、系爭工程施工究係援用集合住宅之建造執照即可?亦或應另行向主管機關申請施工許可證始可?具狀說明,並提出建造執照影本或施工許可證影本。

五、全部完工後,含拍攝日期完工現場之彩色照片。

六、債權人應具狀敘明:㈠兩造約定之工程總價若干?債權人請求之金額是否為

系爭工程之驗收完成款或尾款?㈡兩造約定之工程項目、施工期間之起訖及範圍為何?

究係以工作日或日曆天為計算標準?並提出王照文建築新建工程完整之建照執照及使用執照影本。㈢債務人拒付系爭工程尾款之原因為何?1、單純拖賴?

2、工程有瑕疵或不符合約定之品質?3、逾期完工、相對人要求科處違約金?4、其他原因?

七、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