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467號債 權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立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蕭立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蕭立昇應遵守最低服務年限,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5條之1相關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2.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1.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2.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3.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4.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三、具狀說明:本件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於兩造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勞動契約,並提出足認定之證明文件。
四、請求金額新台幣30,700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教育訓練費明細表【(載明:教育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費用金額計算方式、金額、總金額)】,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