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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2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482號債 權 人 凃錦華

凃廷翰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田營造有限公司、李賛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債權人對債務人個別請求,依法應繳納聲請費10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高田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人凃錦華、凃廷翰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相關證明(如載明任職期間起迄離職證明書、薪資扣繳憑單、請求年度之所得資料等)。

四、請求金額1.聲明一:新台幣(下同)382,746元(凃錦華)、2.聲明二:148,491元(凃廷翰)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期間、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已付金額、總金額等】。

五、上開請求金額除薪資外,尚包含「其他應付款項」,應具狀敘明「其他應付款項」之項目、金額、請求給付之依據?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六、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七、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