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494號債 權 人 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歐美鐶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錡烱龍、錡烱華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錡烱龍、錡烱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二、請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證明。
三、債權人針對債務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所作成之勘查報告書(性質上屬公文書)。
四、債務人應給付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之金額及其計算式【占用面積×持分×土地申報地價×年息率(百分之5-10%)×占用期間】。
五、提出系爭土地遭債務人無權占用,含拍攝日期之現場彩色照片。
六、債權人催告返還系爭土地及給付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之催告函及回執。
七、債務人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八、系爭土地回溯五年之申報地價查詢資料。
九、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參、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