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507號債 權 人 何永慶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永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何永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或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註:1.債權人雖提出與債務人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為證,惟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往往南轅北轍,其釋明能力薄弱,殊難採據;且通訊軟體LINE對話之對象究係何人,無從確認,不足憑採)2.銀行間匯款可能是借款,但亦可能為「借款之清償」、甚或是贈與、承攬報酬之給付…等等皆有可能,是債權人自應提出其債權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權是否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四、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並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