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509號債 權 人 精忠六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秀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孫龍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街00號14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二、債務人孫龍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四、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明細表(載明欠費之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五、敘明請求週年利率10%計算利息所依據之規約條項款為何?若無依據,請改以請求法定利率5%。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