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556號債 權 人 精忠六村國宅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魏秀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運雄等五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債務人共五人管理費係可分之債,聲明應分別列明五位債務人各應給付管理費若干?及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起迄期間。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2500元(債權人對債務人個別請求,依法應繳納聲請費3000元)。
三、請提出債權人管委會最新組織報備證明。
四、債務人管委會現任主委就任向主管機關報備,經其准予備查之公文覆函(影本即可)。
五、系爭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六、請提出債務人簡運雄等五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七、請具狀陳報債務人簡運雄等五人是否確實居住於該社區。
八、請提出其他足以是名積欠管理費知識明文件【如該社區住戶積欠管理費明細(載明欠費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九、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並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十、提出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
十一、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