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567號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石佩宜律師(即洪振豪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主張借款或票款?㈠如係借款:
1、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即退票理由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1,031,812元予債務人洪振豪,並由其簽章收訖之釋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3、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等)。
㈡若係主張票款:
1、本票之提示日。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