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673號債 權 人 帝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玫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凱富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凱富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務略)暨靠行司機胡新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務略)。
二、債務人凱富交通有限公司已提出靠行契約及靠行司機胡新財之年籍資料及相關資料到院,請於文到七日內到院閱卷,並於十六日內依聲請狀自陳內容,變更或追加胡新財為本件債務人,逾期即依現有卷證資料逕予審理認定。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