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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2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678號債 權 人 杰特行銷整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雅茹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盤子娛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金盤子娛樂之最新商業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