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725號債 權 人 楊昌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簡郁陞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為正確之違約金之請求:約定按每日每萬元20元計付逾期違約金,違約金(計算式:20元÷10,000元=0.002×365日=73%)不得逾本金年息16%之最高上限(桃院107年訴字第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205條、252條、最高法院109年台上1031號、102年台上1606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