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726號債 權 人 陳玗薇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衣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修理費單據及發票。
二、債權人所有系爭車輛被撞當日含拍攝日期之之彩色照片。
三、具狀表明請求利率(如不請求利息,亦請具狀表明之)。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