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745號債 權 人 溫燕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金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權人應具狀敘明,究係主張返還投資款?借款?亦或請求票款?㈠若係主張因遭詐欺而請求返還投資款:
1、完整之刑事有罪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
2、完整之檢察官起訴書。
3、法院認定內容載有債務人係利用不法詐術,行詐欺之實,詐騙債權人等詐騙手法、方式及金錢數目若干之「完整」刑事確定判決書影本。
4、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遭詐欺撤銷意思表示,還款金額等)。
㈡若係主張借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4,080,283元予債務人之證明文件;或同額之匯款證明(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3、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㈢如係請求票款:
1、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或本票。
2、表明本票之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二、債務人劉金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