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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27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747號債 權 人 湯國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栢旭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李栢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並陳報其可送達之住居處所。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244,078元,如何計算而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載明:每月應繳租金金額、租欠租金年月份起迄、金額(含簡明計算式)、總金額等】,並提出與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釋明證明文件,惟債權人雖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為證,惟通訊對話內容並不明確,殊難憑採。且基於利害關係,通常兩造係各自選取有利於己之部分解讀、而忽略不利於己部分。是通訊對話之解讀,每個人均有不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其解讀結果,往往南轅北轍,大相逕庭,自無從採據。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等)。

四、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