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771號債 權 人 遠雄文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鄭博晉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冠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住址:桃園市○○區○○路000號23樓之8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三、債務人陳冠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具狀陳報債務人現有無實際住居於該社區。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