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79號債 權 人 莊勝任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SIMON MICHELLE EGUIANON(米雪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主債務人已收訖15萬元借款本金之證明文件。
二、本件約定清償期日為115年3月4日,目前清償期尚未屆至,請求清償之依據為何?
三、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