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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79號債 權 人 莊勝任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SIMON MICHELLE EGUIANON(米雪兒)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主債務人已收訖15萬元借款本金之證明文件、本件約定清償期日為115年3月4日,目前清償期尚未屆至,請求清償之依據為何、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經本院民國115年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