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791號債 權 人 楊勝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佳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李佳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車牌000-0000之車輛行照。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