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808號債 權 人 加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紹喜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偉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管委會現任主委就任向主管機關報備報備,經其准予備查之公文覆函(影本即可)。
二、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一段700巷29之10號6樓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王偉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具狀陳述債務人是否實際居住於該社區即桃園市大園區中正東路一段700巷29之10號6樓。
五、請提出其他足以是名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如該社區住戶積欠管理費明細(載明欠費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六、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並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七、請提出完整之住戶規約影本,及年息百分之十之依據。
八、、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