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935號債 權 人 林明桂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飛瑪科技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敘明主張借款或票款?㈠如係借款:
1、與請求金額相符之債權證明文件(如借據、本票、支票即退票理由等)。
2、應提出債權人已交付新台幣(下同)31,250,000元予債務人,並由其簽章收訖之釋明文件;(按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借款人自應證明已交付借款;如書面簽收證明、債權人匯款至債務人帳號之匯款單等)
3、借款應釋明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
4、依民法第478條提出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等)。
5、更正年息為百分之五。
6、提出自民國115年3月19日起算利息之依據,若無依據請改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㈡若係主張票款:
1、三張支票及退票理由單。
二、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