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5 年促字第 20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促字第2061號債 權 人 小富翁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江羽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金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請具狀陳報債務人林金英是否確實居住於該社區。

三、請提出其他足以是名積欠管理費知識明文件【如該社區住戶積欠管理費明細(載明欠費住戶姓名、欠費期間、金額、總金額等)】。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金額、借款金額、事實理由、未清償金額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參、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04